原告与被告2012年4月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告在201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,首付20万元,贷款15万元,2013年4月取得房产证,A房月还贷2000元。2014年4月原告将A房出售,得售房款100万元,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,实际得房款90万元。2014年8月原告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,又在青岛购买B房一处,B房首付款90万元,贷款200万元,月还贷1万元。2015年4月,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,但要求分割B房。
原告认为:B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所得,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,被告无权分割。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作为补偿。
被告认为: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,且产权登记在婚后。B房屋虽然大部分为原告出资,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,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。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,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。
一审法院认为: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,但A房被告也参与了还贷,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。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,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。现双方同意将B房作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,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,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,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。
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,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,房产归原告,双方无其他争议,法院据此调解结案。